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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次数:566 【返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21

内应急字〔202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区冶金等工贸企业事故多发。截至2021年4月20日,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共发生事故20起、死亡22人,与2019年和2020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事故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隐患排查和检修维修作业不规范。三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票”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特种作业人员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技能。四是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老化,安全装置不全或缺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人员流动性大,存在未经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的现象。五是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监管人员数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专业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商贸行业数量庞大复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存在监管缺位问题等。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切实加强我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员工操作行为。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改造,为员工配齐配全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要督促企业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对涉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动火和外委施工作业等重点环节作业人员培训,有效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预判、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危险作业风险告知制度,明确本企业危险作业种类,建立危险作业台帐和风险清单。严格危险作业全过程管控制度,按照危险作业台帐逐项细化作业程序,完善监督机制,规范作业行为,严格按规程操作,不断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要督促企业按要求定期组织涉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动火和外委施工作业等重点作业环节应急处置演练,大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切实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在2019年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准确界定冶金等工贸企业边界,进行全面细致排查梳理,彻底将冶金等工贸企业底数摸清,健全完善基础信息台账和“一企一档”档案。要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对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企业,要建立主要设备、危险作业人员、生产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等基础管理台账,每季度及时更新信息,动态掌握企业有关情况,采取务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特别是安全基础薄弱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规模以上企业要通过排查安全隐患,剖析制度、管理层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规模以下企业要重点围绕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等常见事故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以及规范操作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不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水平。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三、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标准化。要充分发挥班组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加强班组安全管理,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达标为着力点,推动企业全面达标。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激励措施,加强指导服务,组织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及时推广标准化典型示范经验,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将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处理。

四、继续深化金属冶炼等安全专项整治

要督促指导企业深入推进金属冶炼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以高温熔融金属、煤气、高危作业、检维修和外委施工管理等环节为重点,对原料、烧结球团、轧钢等工序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排查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隐患,深入查找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漏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彻底落实整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提升。要继续深入开展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手段,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一是严格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内安委〔2018〕23号),对30日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约谈盟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3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30日内连续发生4起一般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严格行刑衔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事故和典型一般事故一律按要求挂牌督办,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严格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真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旗县及冶金等工贸企业。

          2021年4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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