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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扎实开展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次数:603 【返回
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扎实开展城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

内安委办明电〔2021〕13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盟市安委办、应急管理局、燃气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就扎实开展城镇燃气等领域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联合开展专项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强化各级政府、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各类危及城镇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一)各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尤其是燃气企业和餐饮、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用气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燃气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治理情况。  

(二)燃气场站和管网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排查燃气场站、加气站、管网等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重点督查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情况,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情况,市政燃气管道腐蚀情况以及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燃气企业现场作业、城市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燃气管网长度、走向、埋深、使用年限、管材类型、老化程度、燃气管道检验合格情况,检查各地区城镇燃气管网管理信息档案。

(三)城市燃气管道占压等安全隐患情况。重点督查燃气管道占压、圈围、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整治,对占用挪用燃气用地、侵占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抽查。

(四)重点区域燃气安全运行情况。重点对城中村、老旧住宅区、农贸市场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场所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大型综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以及餐饮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和安全使用情况,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城中村、农村牧区重点督查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

(五)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排查整治。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继续在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三、排查整治方式

专项排查整治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旗县(市、区)全面排查,盟市重点检查抽查,自治区部门联合督查抽查”方式进行。按照“分级属地、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对本地区燃气等领域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气等领域的专项排查整治;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专项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专项排查整治。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立即牵头组织开展全过程、全员的自查自纠,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等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收职工群众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专项排查整治结束后立即形成自查报告备查。

(二)旗县(市、区)要认真开展排查,并组织对本地区所有燃气等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整治。

(三)各盟市要在排查基础上,切实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措施,对辖区内重点地区燃气等领域开展检查抽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四)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组成联合督查组,重点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进行专项督查抽查,全力推动燃气等领域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落实。督查组即刻深入盟市开展督查,具体行程和时间督查组自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城镇燃气等领域专项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动,做好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旗县、苏木乡镇,责任落实基层一线和岗位、监督检查到实地现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城镇燃气等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对重点场所加强巡查、巡防,主动发现隐患并立即整改。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排查整治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并跟踪督办,该停产整顿的立即依法予以停产整顿,该关闭的立即依法提请关闭。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

(四)营造安全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提升全民安全素养;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要强化舆论监督,坚决遏制较大社会影响和重特大事故,为庆祝建党100周年提供坚强保障。

各盟市、自治区专项督查组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30日前反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附件:(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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