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机构设置
领导致辞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其他类)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煤炭类)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1…
热烈庆贺内蒙安平科技公司安全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策法规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8 号)
发布时间:2014-08-28 浏览次数:2279 【返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8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已经2014年8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4年8月15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人才中心 网站地图 给我留言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安平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设计:内蒙古国风网络  蒙ICP备19000993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592号